汕头市收藏家协会 章程
2012年3月24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汕头市收藏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HANTOU COLLECTOR'S ASSOCIATION(缩写ST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汕头市内具有较高民间艺术收藏水平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宝贵灿烂文化,保护民间文化财富,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会员爱国主义思想品质。
教育会员在开发收藏文化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汕头市金砂西路国瑞古玩城楼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收藏古今各类民间艺术藏品;(二)组织会员对民间收藏品进行探讨、研究及学术交流;(三)组织会员进行收藏品实物展览及交流活动;(四)出版发行《汕头收藏》会刊,开展对会员收藏成果的宣传。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经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详见手册)